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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市场中的无版权摄影作品
2015-07-18来源:中国文化报作者:大连澄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浏览次数:1915

 

    前不久,一位摄影杂志编辑就“公权照片”的有关问题采访本人,引出笔者对影像市场如何利用“无版权摄影作品”问题的兴趣。关于“公权照片”一词,笔者理解该词的意思是“公有领域内无版权摄影作品”。为避免歧义,“公权照片”宜改称“无版权摄影作品”。这类作品有多种情况,例如,超过版权保护期的、放弃版权的。在当下的影像市场,利用这类无版权摄影作品,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无版权摄影作品在保管、流通、交易等环节又会出现哪些特殊情况?笔者就其中几个法律问题谈谈个人观点。

 

  使用无版权摄影作品的法律问题

 

  在使用无版权摄影作品时,需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首先是摄影作品特殊的版权保护期。根据我国版权法规定,公民对摄影作品享有的发表权、财产权的期限短于对一般作品享有这几项权利的期限,仅为作品发表后50年,而不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这样的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例如《伯尔尼公约》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应短于作品完成后的25年,这显然低于该公约就公民一般作品所规定的保护期不得短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的标准。有人说,摄影作品保护期短,是因为在摄影创作过程中,创作者更多地借助和依赖于摄影器材。因此,也有人提出摄影作品是否值得按美术作品来对待的疑问。

 

  一般而言,超过版权保护期的摄影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这意味着对这类作品的使用,无需征求作者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但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摄影作品,也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如应尽量保持作品的完整,不能任意割裂、歪曲、修改作品,也不能张冠李戴,任意改变原作标题和署名。我国版权法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作者的这些权利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其次是未发表的摄影作品。我国版权法规定,摄影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从字面上理解,未发表的摄影作品,在作品完成50年后,作者或其继承人就无法主张版权,这也就意味着这类作品成为“无版权摄影作品”。但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摄影作品何时算做完成?从按下快门算起?从洗印出照片算起?从发表时算起?对此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再如,对于在“完成后”50年内从未发表的作品,一旦发表,任何人是否就可以任意加以复制而不必在乎版权呢?这样做是否与版权法鼓励创作、利用和传播信息的精神相符合呢?

 

  再次是继承人对影像的控制。在当今影像市场上,有些摄影名家的后人或继承人,他们宣称有权处置其父辈或祖辈留下的摄影作品,如控制对这些作品的洗印、展览和销售。而他们凭什么控制着那些“无版权摄影作品”呢?

 

  从影像市场的角度分析,一般来说,摄影家留给后人的遗产,除了版权,还有物权,如一些原始底片、老照片或作品集。版权也许因超期而失效,但物权仍由其后人所拥有。由于拥有底片,他们更容易控制翻拍、洗印、出版、展览、销售等。如果继承人对摄影家的作品进行整理编辑,有可能形成新的作品集,编辑者对新的作品集享有版权。如果想复制这个作品集,就要事先征得编辑者的许可。对于已经发表的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一般即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可以任意复制;但要注意作品集的版权与此不同。你可以去复制已经发表的影像,但不能整本地复制作品集。另外,继承人也有可能对依据底片重新加工制作的新的影像享有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这意味着使用者可以复制老照片,但无法使用“新影像”。

 

  另外,通常情况下,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照片,可以用于任何用途。但这种使用仍需保持作品完整,尊重作者署名。许多涉及影像的纠纷,都与破坏作品完整或不尊重作者署名有关。

 

  无版权摄影作品的市场交易

 

  摄影作品的市场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是否系根据原底复制、是否有编号、作者签名,以及版本、印数等,这些情况决定着作品的市场价格。一些摄影名家后人或继承人对作品的控制行为,实际上是为了确保其从市场上获得收益。对一些作者生前未发表的摄影作品,由于继承人实际控制着底片和影像,使用者也只能通过谈判及签订协议,方能对作品加以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需要遵守合同约定,不能以使用的是“无版权摄影作品”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虽说对早年发表的那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摄影作品可以任意复制,但这类脱离底片的复制品的市场价值将大打折扣。

 

  另外,对老照片实物的收藏和保管,需投入大量资金购置恒温恒湿设备,还需花费大量人工。向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是为了冲抵一些合理成本。但如果保管这些影像的机构没有合理的解释,一概拒绝公众复制影像,或者借机向使用者收取高价,就会引起质疑和争议。尤其是一些收藏影像的公共机构,它们在收藏和保管影像的同时,还担负向公众传播影像信息的义务。一概拒绝使用,或借机收高价,都是需要改变和加以规范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影像拍卖市场上,拍卖行拍卖的老照片都是实物,一般是接受卖家委托,通过公开拍卖形式,将作品推向市场。而这种情况下拍卖的一般都是老照片的物权,与版权无关。也就是说,拍卖的是物权,而非影像之上的版权。

 

  单位持有版权或自动放弃版权

 

  在大量摄影作品由个人保管的同时,也有很多摄影作品由单位持有,这种情况下,版权保护期应如何计算?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于有些职务作品,单位在两年内有优先使用权。有时,单位也会和员工签署协议,将摄影作品版权收归单位所有。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按照现行版权法规定,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都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作品完成50年后未发表的,版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另外,也存在一些自动放弃版权的情况,如政府机构开放一些影像,放弃版权,主要是考虑增进公众福祉,共享文化成果。我国也有很多出于教育、研究、宣传等目的而进入公共领域的影像,如一些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者个人,为了公益目的,将其拍摄的部分影像提供全社会免费使用。这是好事,有助于信息自由流动,促进信息交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摄影论坛或网站,会有人把自己拍摄的照片原图上传,这些照片并不能算做公有领域照片。只有在拍摄者明确表示放弃版权的情况下,才能视作进入公有领域。所以,如果在网上随便下载一张大图贸然使用,大部分情况下会有侵权风险。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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